(2)墙面广告
1)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见图14)
2)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3)连续广告设施宜统一牌面尺寸、位置高度、出挑距离。
4)展示区的商业零售建筑的玻璃幕墙上允许设置墙面广告。
5)平行式墙面广告
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广告设施总面积宜小于设置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40%。(见图15)
6)垂直式墙面广告
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9米;(见图16)
沿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3米的,可设置垂直式墙面广告;
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大于5米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3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小于5米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见图17)
7)在批准的建筑物设计方案中,对其墙面广告设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围墙广告
1)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超过0.2米。
2)广告设施高度不应超出围墙顶部。(见图18)
3)广告设施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同一路段围墙广告设施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4)灯电杆广告
1)城市快速路灯电杆上只允许设置用于宣传重大活动的临时性广告。
2)广告不得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
3)广告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4)城市快速路灯电杆广告幅面(单面)宽度不得大于0.9米,长度不得大于1.8米;其他道路灯电杆广告幅面(单面)宽度不得大于0.6米,长度不得大于1.5米。(见图19)
5)城市快速路灯电杆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米;其他道路灯电杆广告间距不得小于25米。
6)同一路段灯电杆广告设施应统一底部高度、形式和尺寸。
(5)街道家具设施附属广告
1)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
2)电话亭广告不得遮盖透明窗门。
(一)规划变更
1、本规划需要局部调整时,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后,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2、本规划需要进行修编时,应当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后,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世博会控制区户外广告管理
在世博会期间,世博会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以《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专项规划》为准。
四、附件
(一)市域
(二)中心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