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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广告公司摘抄
发布日期:2011-02-15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制定工作。市政府已于2009年1月公布实施了《关于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明确了允许和禁止设置流动户外广告的范围,对美化市容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流动户外广告的规范设置和管理,形成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将《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就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的管理对象、设置部位、技术规范、监管执法等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fzbcjc@shanghai.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草案)

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流动户外广告活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保持城市整洁、优美,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船舶、飞行器(飞艇、航空运动器材、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车辆等流动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流动广告设置的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负责对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户外流动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相关行政处罚。

第四条(设置原则)

设置流动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规范、整洁、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设置的范围)

禁止船舶、飞行器和车辆专门用于设置户外广告。

除客渡轮、游览船舶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户外广告。

除专业游览观光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行器设置户外广告。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条(设置部位和技术规范)

利用客渡轮、游览船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设置在船舶最上层甲板的左、右侧船舷栏杆外侧,并采用透空字的形式。

利用专业游览观光飞艇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设置在艇身两侧或底部,并采用张贴、喷涂的方式。

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

利用船舶、飞行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具体设置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气象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制定并对外公布。

利用船舶、飞行器、车辆设置户外广告的,除符合本规定以及相关设置规定、技术规范外,还应当符合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单位名称和标识的设置)

在船舶、飞行器上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的,应当遵守船舶、飞行器名称、标识设置的有关规定。

在车辆上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的,应当设置在车身两侧,不得遮挡车窗玻璃,并采用张贴、喷涂的方式。

第八条(广告内容的要求)

禁止利用船舶、飞行器、车辆设置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有关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的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利用船舶、飞行器、车辆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九条(广告内容审批)

流动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广告维护管理)

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对流动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流动户外广告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流动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流动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利用飞行器设置户外广告的升空申请,上海市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不予批准。飞行器经批准升空后违反规定又发布户外广告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利用船舶专门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上海海事局责令船舶所有人改正,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客渡轮、游览船舶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要求的,由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客渡轮、游览船舶的所有人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飞行器专门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上海市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责令飞行器所有人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专用游览观光飞艇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要求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责令飞艇所有人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利用车辆专门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车辆所有人改正,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要求的,由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相关车辆所有人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利用船舶、飞行器、车辆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船舶、飞行器或者车辆所有人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案件移送)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有违法设置流动户外广告行为的,应当收集有关证据,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草案)》的背景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随着本市广告行业的日益发展,新型的广告发布形式不断出现。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流动户外广告,即在船舶、飞行器、车辆等流动载体上设置的广告。流动户外广告具有受众面广的特点;同时集影象、电子、声光等多种因素于一体,展示方式较为灵活多样。

但是,流动户外广告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利用车辆设置流动户外广告,车辆本身因设置了电子显示屏等设备而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出于扩大广告覆盖面的考虑,往往出现在人流聚集地区,如交通干道(航道)、商业中心、广场、低空等区域。为发挥广告效果,其所到之处,声音、画面一起播放,行驶速度较慢,对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他人的行车安全也造成了影响。由此,也引发不少市民的担心和意见。

随着广大市民对城市市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对出行安全的高度关注,特别是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这些都对流动户外广告的管理提出了要求。为此,市政府于2009年1月公布实施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规定了允许和禁止设置流动户外广告的情形,有效改变了本市流动户外广告一定程度上缺乏管理的状况。

为形成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世博会后流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拟在《通告》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相关做法,制定《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草案)》),从而推动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朝着规范的方向发展,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平衡。

二、《暂行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和制度的说明

《暂行规定(草案)》拟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流动户外广告的管理:

(一)关于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范围

《暂行规定(草案)》拟继续延续《通告》中对流动户外广告设置范围的相关要求,规定除客渡轮、游览船舶、专业游览观光飞艇、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以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飞行器和车辆(包括专用广告车、船、飞行器)设置户外广告。

(二)关于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部位

流动户外广告具有视觉强制性的特点,如果设置不当,那么在吸引行人、驾驶员眼球的同时,也较容易产生视觉污染以及影响交通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为此,《暂行规定(草案)》拟以相关的技术标准为主要依据,结合实际情况,相应增加了对流动户外广告设置部位的规范性要求。

比如,为防止船舶设置户外广告时不注意自身航行安全,或者搭载的电子显示屏等设备过大、过亮而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视线等情况,《暂行规定(草案)》要求,应当将户外广告设置在船舶最上层甲板的左、右侧船舷栏杆外侧,并采用透空字的形式。

 

此外,对于常见的以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为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市政府已发布了《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等技术性规范作了明确规定,此次,《暂行规定(草案)》也相应要求此类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定的要求。

(三)关于不良影响内容的流动户外广告管理

由于流动户外广告受众的不特定性,因此,如果流动户外广告发布涉及治疗性传播疾病、性生活用品、过度暴露女性胴体、殡葬用品或服务等方面的户外广告,可能对部分特定群体产生不良影响,甚至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为此,《暂行规定(草案)》拟明确禁止利用船舶、飞行器、车辆设置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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